推销电子烟的文案(新手怎么推销电子烟)

aolekeji 1年前 29448浏览 0评论

推销电子烟的文案,并表示自己是一个烟民,也不抽烟,但是为了健康着想,希望大家能够理解。随后,这位网友还晒出了自己的戒烟证明,证明自己确实是一位烟民,并且已经戒烟两年了。

6月9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投诉称,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非法使用他原创的文学角色“舒克贝塔”销售电子烟。

记者发现,早在2019年8月1日,郑渊洁就曾投诉“深圳市舒克贝塔电器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1日,该公司更名为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如今再次受到郑渊洁投诉。

公司负责人承认生产电子烟6月9日,童话大王郑渊洁在微博上投诉称,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非法使用其原创的文学角色“舒克贝塔”销售电子烟。

“在侵犯我的知识产权的诸多企业中,使用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舒克贝塔’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兜售电子烟,是最恶劣的侵权行为,没有之一。”郑渊洁在文末说。

10日上午,联系上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询问“舒克贝塔”电子烟是否他们公司生产。张某表示,该电子烟品牌名为“SKBT”。但当记者以加盟商的身份表明来意后,他又称,“SKBT就是舒克贝塔的缩写”。而在记者询问以“舒克贝塔”命名是否存在侵权的风险时,该负责人表示,“不会有风险,我没有宣传过舒克贝塔,一直宣传的都是‘SK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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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记者发现,该企业负责人所说的情况,与其微信公号电子烟宣传文案大相径庭。该企业微信公众号名为“SKBT”,账号主体为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其公众号头像下有“舒心一刻,贝塔相伴”的标语。翻阅该微信公号此前发布的推文发现,其均在标题及正文中使用“舒克贝塔”这一名称。

郑渊洁在微博上表示,“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非法使用我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舒克贝塔’兜售电子烟是违法行为。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非法使用‘舒克贝塔’兜售电子烟,其销售电子烟的目标群显而易见锁定未成年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明文规定,电子烟销售企业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电子烟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9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

涉事公司原来就叫“舒克贝塔”郑渊洁在微博中还提到,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舒克贝塔电器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日,他曾向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公司。2020年6月,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深圳市舒克贝塔电器有限公司”更名,停止侵犯郑渊洁知识产权。6月10日,记者通过天眼查搜索发现,2020年9月11日,“深圳市舒克贝塔电器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市美格瑞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虽已更名,但其公司简介一栏未做更改,仍显示“深圳市舒克贝塔电器有限公司”。

10日早上8点左右,郑渊洁通过微博发问,“用‘舒克贝塔’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向未成年人兜售电子烟,罄竹难书,没人管吗?”10日上午,记者致电涉事企业注册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咨询相关投诉的办理情况。当地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回应称,不清楚相关情况,可以拨打12315或者12345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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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热线一接线员表示,他们只是问题登记部门,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投诉。宝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工作人员表示,已记录记者向其反映的问题,之后将转交到市场监管部门。

网友:赚钱无底线!

律师:公司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涉事企业将郑渊洁独创、原创,且为公众熟知的“舒克贝塔”用于企业名称或用于商标注册,均涉嫌侵犯郑渊洁的知识产权。“舒克贝塔”即便没有被郑渊洁本人注册为商标使用,它本身也具有商标的属性,所以其他企业在没有经得郑渊洁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商标注册还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或是作为广告关键词来宣传,都涉嫌侵犯郑渊洁的相关合法权利。

“虽然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角色名称不得被作为企业名称或商标注册,但是有其他法律间接的规定。实际上,很多地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已经责令有关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商标总局也驳回了很多‘舒克贝塔’的商标注册,这也印证了郑渊洁享有相应知识产权。”柴律师还提到,因郑渊洁和“舒克贝塔”有特殊关联性,其他企业将“舒克贝塔”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误解,涉嫌侵犯郑渊洁的合法权益。

而针对涉事企业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电子烟的问题,“2020年11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指出,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柴欣律师认为,涉事企业在通告印发后仍旧在网络渠道发布电子烟广告,涉嫌违法。‍‍‍‍

来源:新民晚报综合自极目新闻、新浪微博、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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